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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凭建设、国土、规划行政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一年内提出申请,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所缴存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存储余额,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发生费用的总额。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按贷款合同约定持贷款人同意提前还贷证明,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的本息额,提取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

  (三)提取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先到管理中心(分理处)领取并填写《梅州市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的,还应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经本单位初审同意并盖齐单位印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报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批,核准后到开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或转账手续。

  2、直接向开发商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首期房款后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购房发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较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工程预算书、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危房鉴定书、购买材料发票、工程预算书、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5、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6、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或授权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医院鉴定证书、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8、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出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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