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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2、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贷款人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4、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时,经查无不良还款记录行为的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1、根据当地房价、公积金缴存余额、个人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分别是:梅州市市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单方不得超过20万元,夫妻双方不得超过30万元;梅县、梅江区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单方不得超过15万元,夫妻双方不得超过25万元;其余各县(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单方不得超过10万元,夫妻双方不得超过20万元。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于支付购房款时,可同时向各承办银行申请商业性组合购房抵押贷款,并另行签订贷款合同。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大修、装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离退休时间。

  3、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

  1、到管理中心(分理处)领取并填写《梅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书》。

  2、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直接向开发商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及支付首期30%房款的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同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户口薄等相关材料交管理中心(分理处)核对办理。

  4、管理中心(分理处)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收入情况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符合贷款条件规定的,开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并通知借款人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5、受委托银行接到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后,对贷款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理担保、房屋产权抵押等手续,并与借款人签订《梅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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