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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分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核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3)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2、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封存手续。

  (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并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持法院、工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文件,到管理中心(分理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梅州市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或《梅州市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册》,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持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3)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转移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梅州市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提供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经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3、办理住房公积金变动手续。

  (1)单位因人数变动而造成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有变动的,应先根据变动情况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动手续。

  (2)单位每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的,应填写《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申请表》和《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属我市财政拨款单位和参照财政拨款相关规定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财政部门审批的相关文件;中央、省属和非参照财政拨款相关规定管理的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文件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完税收入证明,经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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