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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劳动部门和开展培训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必须建立新莞人培训台账,对培训对象要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分别说明受训新莞人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工种、培训等级、联系方式、就业企业名称等内容,培训台账作为报账的依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定期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凡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补助资金,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一、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职业介绍补贴按100元/人的标准执行。

  二、培训补贴标准

┌─────────────┬──────────────────────────┐
│     技术等级     │        培训费标准(元/人)         │
├─────────────┼──────────────────────────┤
│    专项职业能力    │            200             │
├─────────────┼──────────────────────────┤
│     初级工     │            300             │
├─────────────┼──────────────────────────┤
│     中级工     │            400             │
├─────────────┼──────────────────────────┤
│     高级工     │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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