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劳动部门和开展培训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必须建立新莞人培训台账,对培训对象要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分别说明受训新莞人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工种、培训等级、联系方式、就业企业名称等内容,培训台账作为报账的依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定期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凡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补助资金,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一、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职业介绍补贴按100元/人的标准执行。
二、培训补贴标准
┌─────────────┬──────────────────────────┐
│ 技术等级 │ 培训费标准(元/人) │
├─────────────┼──────────────────────────┤
│ 专项职业能力 │ 200 │
├─────────────┼──────────────────────────┤
│ 初级工 │ 300 │
├─────────────┼──────────────────────────┤
│ 中级工 │ 400 │
├─────────────┼──────────────────────────┤
│ 高级工 │ 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