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培训机构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后,可向用人单位所在镇(街)劳动分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一)新莞人技能培训协议书;
(二)新莞人培训学员花名册;
(三)新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培训后获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十五条 新莞人自选培训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镇(街)劳动分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一)用人单位同意自主选择培训的证明;
(二)新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培训后获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个人垫资票据;
(六)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各镇(街)劳动分局收到补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连同财政分局核查完毕并加具核查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核准;
(二)市劳动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在东莞劳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补贴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能纳入补助范围的,由劳动部门向申请单位、个人说明原因;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劳动局将申请资料送市财政局;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劳动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补助计划;
(四)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经市劳动局审核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按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人数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七条 受助单位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并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单独核算。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基地(中心)的基本建设支出、补助职能部门的工作经费、交通工具购置以及与职业技能培训无关的其他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