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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7〕1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粤劳社〔2006〕90号)、《关于印发<中央补助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及各镇(街)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补贴在本市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安排与镇(街)新莞人培训就业工作任务挂钩,重点补助新莞人数量较多的镇(街)。

  本市配套资金由市、镇(街)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局负责编制全市新莞人的培训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新莞人参加职业培训;监督检查新莞人职业培训工作;审核补助申请;开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补助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促进新莞人就业技能提升方面的补贴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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