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安全生产情况分析;
(六)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七)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以银行信贷融资的应出具银行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初审意见;
(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八条 按项目核准权限,属于各区县、“四区两基地”管委会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地区县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四区两基地”管委会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由区县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四区两基地”管委会核准。属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区县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四区两基地”管委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初审后,转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属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人按程序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后,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驻西安的国家及陕西省管理企业、民营企业可直接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市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意见函和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对确需征求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的项目,应发出征求公众意见或专家评议通知书,同时抄送项目申请人。通知书应依据相关管理方法,确定征求公众意见或专家评议的方式、程序、内容和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