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路网建设:
1、主干道路执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示范园至少要有一条农村公路通达。
2、距果树200米左右应有机耕道路通达,能通行中型货车和耕作机械,单车道,泥结石路面,振动碾压,路基宽不低于3.5米,路面宽3.0米以上;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2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3、按100米间距布局生产作业道,形成果园内道路网格,作业道能通行手推车和小型农业机械。路面按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建设。
本条其他未涉及建设要求按照《重庆市标准化柑橘果园建设规范》执行。
业主应根据上述建设要求和当地实际,制定示范园建设企业标准(规范),并报市农业局备案。
第八条 示范园建设实行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政府统一采购种苗和滴灌等设备。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
在建设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业主变更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业主应在5日内向项目所在区县农业局和监理单位报告,区县农业局和监理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局报告。
第九条 示范园各阶段建设任务完成后,业主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区县农业局申请阶段验收,全部建成后及时向市农业局申请竣工验收。
(一)阶段验收。项目完成路网建设、水利设施、改土等建设任务后,业主向所在区县农业局申请阶段验收。区县农业局收到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组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建设标准(规范)完成阶段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建设。
(二)竣工验收。项目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后,区县农业局在阶段验收的基础上,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区县农业局报请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市农业局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区县应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项目执行情况自评估报告一式3份;工程施工设计图和工程竣工图各一套;工程质量监理报告一式3份;区县初步验收报告一式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