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化柑橘示范果园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07〕778号)
各区县农业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标准化柑橘示范果园建设,规范建设管理,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柑橘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7]276号)和市柑橘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重庆市标准化柑橘果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柑组发[2007]4号)精神,我局商市财政局同意,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标准化柑橘示范果园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标准化柑橘示范果园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标准化柑橘示范果园(以下简称示范园)建设与管理行为,加快推进示范园建设进程和提高建设水平,根据《重庆市标准化柑橘果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柑组发[2007]4号)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园是指依据《重庆市柑橘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建设规划》,按本办法规定建成的标准化柑橘果园。
全市示范园的申报、审批、建设、验收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农业局负责示范园建设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业主)可以申请建设示范园:
(一)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或自有承包地联户规模达到1000亩以上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法人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包含农业种植业;
(三)有相应的种植业技术人员;
(四)承诺先建后补,有与示范园建设规模相应的铺底流动资金。
第五条 业主应向拟建示范园所在区县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有关区县农业局收到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同意上报立项的,以正式文件连同下列材料向市农业局提出示范园建设项目立项报告(一式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