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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办理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市本级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二)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三)负责审批和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审核、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
  (五)市本级失业人员的管理;
  (六)编制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失业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七)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市)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本县(市)所辖的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二)负责本县(市)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稽核;
  (三)受理、审核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将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材料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审批;
  (四)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受理、审核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费用。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材料上报,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六)本县(市)失业人员的管理;
  (七)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年度预决算;
  (八)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对违犯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待遇审核、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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