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认为情况复杂、损害严重的,应当报送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认为情况特别复杂、损害特别严重的,应当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四章 肇事补偿金的标准
第十条 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造成人身损害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补偿金按照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总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第十一条 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害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金按照当年的政府补偿费用与实际损害总额的比例计算,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年底前确定具体的补偿金数额,并及时给付受害人。受害人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预支部分补偿金,年终结算。
第十二条 属于补偿对象和范围的,要及时客观地对损失进行评估,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调查登记表》。要严格掌握补偿对象和标准,禁止扩大补偿范围。
第十三条 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经费不搞平均分配,坚持“重点问题重点解决,重大案件重点补偿”的原则。对造成人身伤亡、农作物大面积绝收重大损失的,优先给予补偿,适当倾斜照顾。
第五章 肇事损失统计档案
第十四条 乡(镇)林业站、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必须建立规范的野生动物肇事损失统计档案。肇事损失统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