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逐步实行环境分类管理
按照全省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四类主体功能区制定分类管理的环境政策和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实行分类管理。在优化开发区域,坚持环境优先,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加快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解决一批突出的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在重点开发区域,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基本遏制环境恶化趋势。在限制开发区域,坚持保护为主,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建设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禁止开发区域,坚持强制性保护,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严格监管,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和破坏。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环保工作新机制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充分认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意识,建立环境保护监管新机制。
1.强化各级政府职责,健全统一协调机制
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建立省级部门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问责制、行政责任追究制和行政监察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探索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逐步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改革现行干部考核制度,把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评优创先活动实行一票否决。
省级环保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明确和落实计划、财政、建设、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和任务,加强组织协调。探索环境多要素综合管理机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组织、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2.完善综合决策机制,建立环境监管新体制
进一步建立并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重点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区域开发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体系,开展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法规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经济影响评价,使综合决策作到规范化、制度化,从根本上控制环境问题的产生,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按照“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的要求,强化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督职能,建立和完善省、市、县分级管理、部门分工配合,环保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环保工作负责,建立重点地区环境监管制度,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环保督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违法和渎职、失职行为。
加强排污申报的核定工作,提高污染源在线监控能力和水平,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建立起“企业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的环境监管长效机制,为规划目标的实施提供有效的监管保证。
(三)健全环保法规及标准体系,强化执法手段
完善我省环境保护的制度和政策体系,重点出台生态省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地方性法规。
建立和完善四川省环保法规体系,配套完善现有法规的实施细则,重点解决执法和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尽快完善地方性环境标准体系,使污染物排放标准成为支撑环境监督管理、调整产业市场准入和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基本环境技术法规。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公正的实施。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与金融、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联合执法,提高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强化环保手段,赋予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停产治理权和强制处罚权。全面推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大司法介入力度,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的长效机制,尽快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局面。
(四)强化监管力度,提高环保准入门槛
1.实行容量总量控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在确保全面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行容量总量控制制度。各级政府依据省政府核定的本辖区环境容量,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分解实施方案。严格按照环境容量总量指标安排各地建设项目,建立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新建项目审批机制和工业类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标准。所有建设项目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同时,由环保部门依据当地的环境容量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总量以及工艺水平等核定允许排放量,没有总量指标的地区首要任务是完成污染源削减任务,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的审批;对无总量指标和总量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准审批(污染治理项目除外),严格实施环境容量“一票否决制”。加强建设项目中后期的管理力度,强化验收环节管理,继续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管。
积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以环保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准入制度。在重点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重点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对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能力过剩、污染严重的部分行业的企业,从严发放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对达标排放且排放的水污染物总量在允许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达标排放但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当地政府下达限期治理要求。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可核发临时许可证,竣工验收后核发正式许可证。
2.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工业全面达标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加强老污染源监管力度,重点抓好电力、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矿业等重污染行业污染控制,依法取缔关闭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快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对不能稳定达标和没有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一律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和非法排污企业依法关闭;对达标后仍不能满足排污总量要求的,必须坚决削减排污量,对现有重点的超标排污企业依法限期治理。
坚决禁止“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防治污染转移,禁止向我省引进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凡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地区,从发生污染事故起半年内暂停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新建项目的审批。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或不符合产业政策、没有可靠污染治理设施和造成生态环境不可逆破坏以及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五)加强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将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把政府支持和企业行为结合起来,积极倡导,稳步推进,加强服务,搞好规范,促进循环经济健康有效地发展。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编制重点地区和行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订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把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科学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循环经济加以引导和规范。
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通过经济、技术、法律、舆论等手段引导企业自觉开展清洁生产,促成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工业用地、能源、水等生产要素使用效率的统计与评价体系,研究制定主要生产要素利用效率指南。建立循环经济受益补偿机制,重点实施流域水电开发中径流式电站对蓄水式电站的补偿机制、治理环境污染与受益企业的补偿机制等。利用经济手段,落实价格、税收、财政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通过经济惩罚措施诱导或强制促使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对清洁生产、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等改造和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或补助,引导企业和其它社会资本向循环经济领域投资。完善水、能源、矿产等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形成有利于低投入、高产出、少排污、可循环的政策环境和发展机制。
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强信息技术、水重复利用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回收和再循环技术、重复利用和替代技术、环境监测技术以及网络运输技术等研究开发,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开展循环经济在不同层次的示范,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建成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生态工业园区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标识制度,推动政府绿色采购,鼓励公众绿色消费,树立可持续的消费观,倡导健康文明,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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