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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2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察厅拟定的《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工作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
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受理和有效处理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提高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投诉人)对自治区境内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效能建设问题的投诉。

  第三条 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工作在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效能投诉问题。

  第四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设在自治区监察厅,负责投资者投诉和政府效能建设问题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第五条 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 一)受理投诉人对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投诉;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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