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8年4月-5月,全区各普查单位填报普查表,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数据审核、录入、汇总,上报自治区普查办公室。
3.2008年5月底前,自治区普查办公室对各市、县(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初步验收。
自治区普查办公室将按一定比例对市、县(区)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全过程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普查。
(三)审核上报阶段(2008年6月-8月)。
1.2008年6月-7月,完成全区污染源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做好国家普查机构对我区污染源普查质量的抽查工作。
2.2008年8月-12月,建立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编制污染源调查技术报告,按照国家的审核要求修正普查数据、完善普查结果,形成统一的普查结果上报国家普查领导小组。
(四)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7月)。
自治区普查办公室对全区污染源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开发建设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各级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全面总结普查工作,接受国家验收。
六、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自治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与培训,全区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对财政较困难的市(地)县所需普查经费给予支持等。
市、县(区)普查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安排,主要用于:各地普查方案的制订,组织动员和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七、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