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步骤与时间安排
普查工作分前期准备、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3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12月底前)。
1.组建机构。
成立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制定相应的普查实施方案,抽调专人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相应的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2.技术准备。
开展污染源监测,对占全区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账和原始记录。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普查技术路线。
3.培训。
开展培训工作,对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组织分级培训,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4.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
各级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境保护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同志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学生及有一定学历的社会青年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
5.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
为确定污染源普查总体样本数,明确普查对象,地域分布状况,确保污染源普查不重不漏,各级普查机构要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民政、工商、质监、统计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污染源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6.宣传和动员。
制定普查宣传方案,突出普查工作的阶段性重点。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5月)。
1.2008年1月-3月,全区各级普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普查单位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对乡镇产业活动单位、生活源和农业源,防止漏报,为普查表格的填报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