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安厅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重点做好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在用情况和排气污染情况调查等;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自治区建设厅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自治区农牧厅、环保局负责农业源的普查,主要包括农业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农药肥料农膜使用残留情况,农业秸秆处理情况,养殖业污染与治理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和排放情况等调查;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的普查;
自治区卫生厅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局负责医院污染情况的普查;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有关的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及各类统计数据。
(三)培训。
各市、县(区)负责本级和所辖区域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质量保证。
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门的技术组负责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依据国家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负责对全区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各市、县(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门质量控制员,负责对辖区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
自治区和各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对各市、县(区)污染源普查中的排污单位清查、基础数据取得、普查表填报录入、污染源档案建立、污染源数据汇总等主要环节,分别按一定的比例抽样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区及各市县(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五)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