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宁夏名牌产品在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一般性指标(不包括涉及安全、健康等强制性指标)不合格的;

  (三)宁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经济效益出现明显滑坡的;

  (四)宁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第三十三条 宁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宁夏名牌产品称号:

  (一)商标专用权丧失的;

  (二)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被依法查处的;

  (三)宁夏名牌产品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严重不合格或出口商检中严重不合格的;

  (四)宁夏名牌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反映强烈,出口产品国外遭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宁夏名牌产品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人体健康、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事件,经调查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六)企业出现严重环境污染、违反国家有关环保政策或节能减排不达标的;

  (七)企业获得宁夏名牌产品称号后,有两次及两次以上虚报、缺报、迟报有关名牌产品发展跟踪表和材料的。

  第三十四条 宁夏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冒用。

  第三十五条 宁夏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宁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使用宁夏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宁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宁夏名牌产品标志。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冒用宁夏名牌产品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参与宁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保持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评价,并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对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