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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宁夏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生产企业可以申报中国名牌产品、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大依法严肃查处假冒名优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全区宁夏名牌产品进行跟踪管理。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宁夏名牌产品跟踪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宁夏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半年跟踪检查一次,跟踪方式采取产品随机抽检、现场考核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宁夏名牌产品如发生质量事故,在国家、自治区级质量监督检查或出口商检中出现不合格,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和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名推委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的宁夏名牌产品跟踪管理档案,对本地区宁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内部管理、产品质量水平、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提出本地区宁夏名牌产品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并向当地政府通报名牌产品发展情况。

  第三十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总设区的市宁夏名牌产品发展情况,提出宁夏名牌产品经营状况分析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向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

  第三十一条 宁夏名牌产品企业有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事宜、关键设备改造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名推委办公室,经核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宁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

  第三十二条 宁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给予书面警告:

  (一)消费者对企业名牌产品意见较多,经调查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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