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优惠政策。一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城市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三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的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由政府组织建设。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可按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二)编制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在已开展的居民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建立健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于年底前上报建设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要严格实施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各项资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
(三)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市房管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规范供应管理。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强化廉租住房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四)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要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继续深入落实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严格落实“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采取综合措施,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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