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保障标准。根据城市人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市场平均租金及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逐年提高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增强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承租住房的能力。要根据不同收入水平划分确定档次,分层次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多渠道筹集实物配租房源。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配建。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提供。对承租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分别参照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方式实施保障,减免的租金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统一解决,确保房屋的正常维护和安全使用。
(四)确保保障资金来源。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落实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建设或收购廉租住房;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从住房保障资金中解决。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一)降低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相衔接,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能够买得起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且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其已有的政策性住房面积应当在此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中扣除,超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和家庭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二)合理安排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根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今后3年每年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70万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时,可以适当加大建设规模,确保满足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选址时,要根据需求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布局,方便居民生活。
(三)规范销售程序。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参照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由市房管部门统一组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房管部门发放核准通知书,采取公开摇号方式排序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