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大政发 [2007] 11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二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7〕8号)公布后,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对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再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为116项,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要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统一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属于政府内部工作、不列入行政审批项目的事项,也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提高效率。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市政府第十一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9项)
2.市政府第十一批取消和调整后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16项)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市政府第十一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9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
(一)市经委(1项)
食盐准运证核发
(二)市公安局(1项)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三)市司法局(1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审查
(四)市交通局(1项)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设立、公交设施广告审批
(五)市林业局(1项)
蚕种质量合格证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