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或地址发生变化的;
(二)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
(四)停业、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第十一条 被推荐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培训市场秩序,独立开展工作,为学员提供高质量、稳定、方便的培训服务,并对所提供的培训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取消推荐
被推荐培训机构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由市卫生监督所取消其被推荐资格:
(一)取得被推荐培训资格后转包给其他公司的;
(二)采取恶意和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培训秩序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拒绝、阻碍监督管理的;
(四)培训质量低下,学员考试通过率多次不足70%的。
培训机构被取消推荐培训资格后,市卫生监督所不再受理其重新申请。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和筛选工作组专家的职责: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事,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条件;
(二)对被推荐培训机构所开展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申请单位和被推荐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机构筛选专家组名单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孙学京 科 长、主任医师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马朝辉 副科长、主管医师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 李 红 科 员、副主任医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张 正 所 长、主任医师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李慧艳 副主任医师
东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孟 娟 副所长、副主任医师
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李彩莲 副所长、主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