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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工作的通知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
  (四)有5名以上(含5名)在本单位注册的具有3年以上(含3年)食品卫生安全授课经验的老师;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筛选申请单位的工作包括对申请单位的条件审查和教学水平考核。
  第六条 条件审查
  申请单位应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申请条件后,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卫生监督所,由市卫生监督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筛选工作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条件审查。
  对于通过筛选工作组条件审查的申请单位,由市卫生监督所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教学水平考核。
  第七条 教学水平考核
  教学水平考核分为对所有培训老师的闭卷笔试和对部分培训老师的面试两部分。
  (一)闭卷笔试
  笔试范围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污染和预防基本知识、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控制、HACCP管理体系基本知识等。
  笔试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问答题。
  (二)面试
  由筛选工作组5名专家从申请单位的所有培训老师中随机抽取3名老师进行面试。
  由5名专家分别对被抽取的老师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污染和预防基本知识、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控制、HACCP管理体系基本知识等进行面试,并分别打分。
  第八条 结果评价
  闭卷笔试和面试结束后,由筛选工作组所有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判定:
  (一)所有培训老师的笔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所有参加面试的培训老师面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含80分),判定为符合被推荐条件;
  (二)1名以上(含1名)培训老师的笔试成绩达不到合格标准,和/或参加面试的培训老师有1名以上(含1名)面试成绩在80分以下,判定为不符合被推荐条件。
  第九条 结果公示
  筛选工作组成员共同在评价意见报告上签订评价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评价意见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市卫生监督所留存备档。
  由市卫生监督所根据评价结果,将符合被推荐条件的申请单位名单在北京卫生监督网(www.bjhi.gov.cn)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 被推荐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被推荐培训机构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应在发生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由市卫生监督所视情况做出是否终止推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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