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食品卫生管理员进行统一管理,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向食品卫生管理员传授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交流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经验,通报有关情况等。
对于认真参加培训的食品卫生管理员,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考试合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记录栏目内填写有关内容,并作为换发《考试合格证书》的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对执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餐饮单位及食品卫生管理员,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培训质量,加强对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三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工作的被推荐机构。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培训机构实行推荐制度。推荐和管理培训机构的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
第二章 被推荐培训机构的筛选
第四条 申请被推荐培训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有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职从事食品卫生安全的培训、咨询工作;
(二)从事食品卫生安全培训、咨询工作3年以上,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