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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工作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7〕317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工作,提高食品卫生管理员的管理水平,加强餐饮单位的自身管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确保首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现将《北京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员管理办法》、《北京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员考试大纲》和《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规范本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条件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饮单位、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员。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身体健康并具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二是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三是参加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市统一考试,并取得《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员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书》)。
  二、级别和数量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员的级别分为初级和高级两种。所有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员至少应取得初级《考试合格证书》,送餐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星级宾馆饭店、生产经营场所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取得高级《考试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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