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烟花爆竹专营销售时间。从2008年1月30日至2月21日(农历正月十五日)21时,限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允许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六条 主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小礼花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共8大类223个品种。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
第八条 违反
《条例》规定,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供销、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违反
《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
《条例》规定,有权劝阻和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举报违反
《条例》的行为。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在本通告发布3日内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条 本通告中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封贴有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供销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