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年度盘点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报废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26. 高等学校要增强无形资产管理意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保学校权益不受侵犯。
七、高等学校应切实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预警系统,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27.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以内部控制为核心,以大额资金流动集体决策、常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和银行对账单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双签制”等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28. 高等学校的对外投资(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施。高等学校应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各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与合法收益。
29. 高等学校不得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对过去发生的股票及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应妥善处理,防止投资风险转化为投资损失。
30. 高等学校应切实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强化贷款风险意识,合理控制贷款规模,改善债务结构,规范贷款投向,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还本付息计划,承担还贷责任。
31.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经济合同的签订权限和程序,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应参与经济合同的审查、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防范由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和财务风险。
32. 严禁高等学校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八、完善制度,落实经费,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33. 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34.高等学校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资助工作。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善制度,确保资助体系顺畅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