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
(郑价工〔2007〕2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根据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价格管理形式。郑州市城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包括服务中心、站)的药品销售价格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规范药品销售价格行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3﹪的加价率,实际购进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作价。
三、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为方便群众,减少医患双方价格纠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常用销售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自觉接受价格、卫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