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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意见

  (五)支持金融改革。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的改革和发展。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参股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郑州市商业银行发展成为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鼓励中原证券公司、中原信托公司、百瑞信托公司通过国内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实现增资扩股。吸引省外金融控股集团、大型投资机构来郑开展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和投资业务,鼓励省外投资者参股或投资我市的投融资机构或公司,支持各类基金到郑州设立基金公司。积极引入国内外著名财团来郑开展资产重组与并购业务。
  (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围绕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养造就金融专业人才队伍,全面优化金融发展生态环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将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公安、社保、海关等部门的信息进行整合,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执法部门与金融部门合作,探索建立金融案件立案、执行的绿色通道,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支持金融机构加强资产管理,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鼓励各金融机构引进高层次的专业管理人才来郑发展。探索建立金融人才培训长效机制,加强与国内外金融院校、金融专业培训机构的合作,重点对各级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人员进行金融知识培训,提高其了解和利用资本市场能力,造就一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管理干部队伍。
  三、政策保障措施
  (七)新引进的内资金融机构享受《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落户郑州的意见(试行)》(郑政〔2007〕20号)中第六条所规定的政策。
  (八)加快发展郑州金融商务区。鼓励和引导在郑金融机构和将要入驻郑州的金融机构向金融商务区集中,使之成为全省金融机构的集聚区、金融创新的示范区、金融服务的优质区和金融运行的安全区,打造特色鲜明的金融中心标志性工程。
  (九)加快金融人才的培育和引进。大力实施金融人才发展战略,积极培养、引进各类金融专业人才、监管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特别是金融高级人才,扩大金融人才培养规模和层次。对培育和引进金融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参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意见》(郑发〔2005〕23号)中第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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