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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多层房屋平屋面改坡屋顶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8日)废止(原因: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抵触,予以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多层房屋平屋面改坡屋顶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本政办发〔2007〕12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市政府于2006年2月20日印发了《关于本溪市多层房屋平屋面改坡屋顶的实施意见》(本政办发〔2006〕15号,该项工作以下简称“平改坡”)后,通过市有关单位和部门积极实施“平改坡”项目工程试点工作,不仅初步解决了一些居民住宅楼顶层房屋漏雨问题,增强了房屋修缮的彻底性,而且还从一定意义上提高了城市土地利用效益,不同程度地改善了户外环境,推动了建筑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但是,在实施“平改坡”试点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规范和解决的实际问题,因此为促进“平改坡”工程规范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实施“平改坡”工程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与本政办发〔2006〕15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拓展“平改坡”项目内容
  “平改坡”工程要坚持与城市管理相结合,单体楼实施“平改坡”的,要同时拆除与之相连的违章建筑;住宅区整体实施“平改坡”的,要同时拆除住宅区内全部违章建筑。要坚持与既有房屋节能改造相结合,“平改坡”项目必须对该房屋的围护结构进行整体保温和粉饰处理。要坚持与房屋修缮相结合,实施“平改坡”应同时对该房屋破旧腐蚀的上下水管道进行整体更换,并对楼道破损处进行修复和整体粉饰。要坚持与户外环境整治相结合,凡与“平改坡”项目相关的户外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均需同时进行整修。
  二、注重建筑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和应用
  实施“平改坡”需尽可能地减轻顶层房屋荷载,积极研究和使用可靠的轻质建筑材料,充分体现施工的先进性;在设计上要采用轻钢骨架、轻质墙体、轻屋面,一律采取无组织排水方式,允许小户型房屋采用“外开楼梯”形式;要逐步推行干法施工。
  三、严格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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