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增加住房有效供应。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四)严格销(预)售审核,强化售前公示
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签订《预(销)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书》和《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通过严格预(销)售方案审核,建立对重点楼盘跟踪监管制度。对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和进行各种预售性质的宣传展示活动,不得擅自预售或变相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前必须在新闻媒体公示,同时要在预(销)售场所公示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和市物价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复》,并全部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切实加强开发建设成本核算
各相关收费部门要严格执行《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规定,凡收取费用的,必须填写市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开发成本核算,凡开发建设单位超限价销售的价款和超3%利润部分,全额收缴财政,统存到“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作为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补充资金。
(六)强化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新建小区物业管理
要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体系,通过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也可以在市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社区居委会等机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要加大政策扶持和政府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降低物业收费标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七)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可以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八)搞好政策衔接
《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开工但尚未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执行《若干意见》有关准入和上市交易等管理规定;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若干意见》规定政策的事项,要限期调整;已购买和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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