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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五、曾只生育的一个子女为早育或非婚生育的,符合本方案其它政策条件,推迟一年享受扶助制度
  (一)1973年至1980年4月期间生育子女的,第二个孩子与第一个孩子出生间隔应为4年;1980年4月至1984年8月,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二)1988年5月31日后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女方年龄应在35岁以上且婚后5年未怀孕;第一个孩子是病残的,第二个孩子与第一个孩子出生间隔应大于4年;其他照顾生育二胎的夫妇,第二个孩子与第一个孩子出生间隔应大于4年,婴母年龄达到32周岁的,不受间隔限制。
  (三)1993年4月1日起至2001年末,凡符合照顾生育二胎的夫妇,婴母生育年龄必须达到28周岁。

  附件2:
本溪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为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明确责任,特别是强调国家公务员在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中的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一年内不能评先评优及调动提拔;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对问题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区别责任大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政策宣传和执行政策出现重大偏差,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极坏的;
  2.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虚报特别扶助人员的;
  3.把握政策不严、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准确率出现重大误差的;
  4.财政部门有关责任人不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特别扶助配套资金达一个月以上的;
  5.受委托的资金发放机构有关责任人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特别扶助资金一个月以上的;
  6.借发放特别扶助资金之机,抵减计划生育其他经费或搭车收费的;
  7.克扣、贪污、挤占特别扶助资金的;
  8.对群众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件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由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目标管理责任状的有关内容进行考核;对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的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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