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本溪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溪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一)夫妻双方享受扶助政策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前提条件,男女双方都年满49周岁以上,双方都享受;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男方不满49周岁,女方享受,男方不享受。
(二)女方未满49周岁,男女双方均不能享受扶助政策。
(三)年满49周岁是指扶助对象年龄按照公历计算到扶助制度实施年度达到49周岁。
(四)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人员需要同时具备户口和身份证。年龄界定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出生时间为准,身份证和户口簿登记时间不一致的,以身份证出生时间为准。
二、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只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子女(含亲生、收养、送养、离婚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
(二)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
(三)再婚夫妻按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子女合计数量计算。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
(一)所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因病或因意外原因死亡(因夫妻虐待子女导致其死亡的除外)且现无子女。
(二)独生子女经残联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的独生子女是否生育下一代均可享受扶助制度。
四、配偶户籍为外市的,或为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需要本人年满49周岁以上
(一)符合条件的夫妻,户籍在我市的一方享受。户籍不在我市的一方由户籍地负责。
(二)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需本人年满49周岁以上。
(三)离婚、丧偶后再婚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子女合计仍为独生子女且符合本方案其他条件,生育子女的一方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