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13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溪市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11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辽宁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辽人口发〔2007〕63号),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市人口计生部门按照国家、省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条件和解释,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前期工作,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到户到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实施“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扶助对象、扶助标准及发放程序
(一)扶助对象
户籍为我市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致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