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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近五年来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高级技师职务;申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原则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高级技师或农民高级技师职务,但条件特别突出的可不受职称限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学科(专业)发展和骨干队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专业)带头人。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取得了创造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者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在完成省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者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一项或省(部)级二等奖两项的主要完成者。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对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是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的首位人员。
  (四)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旅游、会展、法律等领域,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五)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为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或者是获得全国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推广转化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长期工作在治病、防病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取得显著成绩,享有盛誉;或者是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成果奖的主创人员。
  (九)职业体育教练员,其直接培养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奖牌,或者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中取得金牌,或者破奥运会记录、世界记录并被有关国际体育组织承认;并且在比赛前四年内执训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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