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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7日)宣布失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日

  福州市 “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我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国质检质[2006]282号)、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提高福州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榕委[2003]1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实施名牌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名牌产品是企业科技水平、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的综合体现,反映着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实力和科技发展水平。我市“十一五”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以“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为主线,提出了建设“工业强市”、建设“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等一系列发展目标。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对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目标,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今年,我市已将名牌战略工作列入福州市经济发展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当好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龙头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实施名牌战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实施名牌战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加大对中国名牌产品、福建名牌产品和福州市产品质量奖企业的培育力度,推动工作落实,实现“名牌强市”的目标。
  二、 着眼福州经济发展新起点,高效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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