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各项规划的制定实施。制定各项规划是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也是
《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一是要抓紧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明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重点领域、主要任务、治理和保护措施等。二是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产业发展、封山育林、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八个专项规划,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专项规划中。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开发建设,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机制。一是根据
《条例》要求,省财政及秦岭所在地市、县政府要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二是对于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使该地区居民逐步享受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三是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保证金和补偿费制度。秦岭所在地的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依法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依法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用于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省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保证金和补偿费提取和缴纳及使用的具体办法。四是争取国家资金。秦岭是陕西的秦岭,也是中国的秦岭,世界的秦岭。要将秦岭保护作为一个综合性项目进行策划和宣传推介,争取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资金支持。
(四)加强对现行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清理和完善。省级各部门,秦岭所在地市、县政府要组织对现行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规章和政策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
《条例》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废止并公布,为
《条例》的实施提供保障。此项工作由省法制办监督落实。
(五)把加强汉、丹江水源保护作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一是制定并完善水源地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为规范汉、丹江区域经济社会活动,强化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提供政策措施支持。二是加快推进以天然林、防护林、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为重点的汉、丹江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一批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小流域水土保持治理项目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项目。三是建立水源地保护区制度,严格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等,坚决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水土流失。四是抓紧编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