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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陕政发〔2008〕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认真贯彻《条例》,依法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重大意义

  秦岭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是嘉陵江、汉江及其支流丹江的源头和渭河等多条支流的主要水源地,也是我国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气候调节、水土保持、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生态功能。近年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环境问题依然十分严峻。旅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违规建设和城镇建设的不规范,导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地方道路建设随意开挖山体,造成河道淤积,产生日益严重的水土流失;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森林植被资源减少和秦岭生态功能下降。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虽然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缺乏一部综合性的专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一些部门的保护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许多行为缺乏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全面规范秦岭地区的开发利用活动,依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南水北调”中线水质,为我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生态安全保障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当前贯彻实施《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

  (一)认真搞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一是各级、各部门要以各种方式深入宣传《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及立法宗旨、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等,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条例》规定,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社会氛围。二是各级、各部门要带头学习《条例》,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三是省级有关部门和秦岭所在地市、县政府要组织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广大执法人员准确掌握执法的权限、程序和责任,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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