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进展情况,开展抽查验收,验收比例不低于20%。
4、省政府督查验收阶段(2008年1月16日-31日)。检查矿井数不低于全市矿井数的10%,检查县(市)数不少于4个。
三、组织领导
此次督查验收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安委办牵头组织,煤炭、安监、煤监、国土、公安、劳动保障、电力、工会等部门参加,通过企业申请、县市分级验收、省人民政府督导的方式进行。各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市政府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验收组成员名单另行通知。
四、责任追究
(一)在督查验收中,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验收人员,要倒查责任,从严追究。
(二)在督查验收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要严肃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1、对存在重大隐患不按要求积极进行整改的;
2、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
3、该关不关、存在非法生产的。
(三)对仍存在“五关闭”所涉问题的煤矿,要立即关闭,并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及《
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和《山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仍存在“六整顿”所涉问题的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问题严重的要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企业,突出重点,搞好验收,深化督导。
(二)各地验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深入现场,实事求是,高度负责,严格执法。要遵守各项纪律,廉洁自律,贴近基层,服务基层,把督查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逐级汇总上报验收情况。各县(市)要将煤矿整顿关闭情况(见附件4)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于2007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安委办。
附件:1、煤矿整顿关闭验收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