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按市政府本级、市政府各部门分别进行编制。各市(县)、区参照本方法执行。
1.市政府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为十二个一级类目:
(1)政府概况:政府领导分工、政府工作规则、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特指国资委)、政府直属部门、双重领导单位。
(2)政府规章(特指有规章制定权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政府文件
(4)政府办公室文件
(5)政府重要会议
(6)政府重点工作
(7)各类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8)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政府工作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其他专题报告等(目前仅限人代会时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9)政府人事任免
(10)政府应急管理
(1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2.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为八个一级类目,二级及以下类目的编制要严格对照
《条例》第二章指定的公开范围,凡是与本部门相关的内容都应编入目录。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拟定:
(1)机构概况:机构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直属单位;
(2)政策法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中期和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和计划、年度工作计划;
(4)行政事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征收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裁决事项、行政给付事项、其它行政事项。
(5)重要信息:包括
《条例》第
十条、第
十一条所规定的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重要信息。
(6)便民服务:便民服务承诺、相关业务在线查询或办理(如水电费查询和缴费、电话费查询和缴费等)、政策法规查询服务、相关问题的解答等。
(7)工作动态:包括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信息、重大举措、重大活动等。
(8)其他。
三、编制要求
公开目录由编制说明和目录数据项两部分组成。
1.编制说明是用以说明目录编制目的和作用的说明,包括编制目的、入编范围、数据项释义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2.目录数据项由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文件编号、生成日期、发布机构、公开日期等组成(加下划线项为可选项),显示方式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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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产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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