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建立健全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立和完善能效测评、用能标准、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节能服务等各项制度,促进我市高耗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争取“十一五”期末,我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单位能耗下降20%。
今明两年工作重点是初步建立我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在部、省相关部门指导下,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节能服务等制度;根据《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开展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点。
3、试点范围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试点范围是我市市属及市属区县级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试行《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是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采取全面调查统计,其他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不含政府办公建筑的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采取抽样调查。
二、抓好新建建筑节能,严格执行节能标准
1、坚持节能环保的建筑方针。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活动,既要保证质量安全,又要强调使用功能与经济实用,特别是要考虑运营过程中能源资源的节约;既要考虑建筑外观效果,又要强调建筑结构、设备的节能及环保要求,要考虑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杜绝浪费现象。
2、严格执行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管。在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的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有建筑节能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明确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建筑设计。竣工验收应包括查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内容,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设计文件中的各项节能措施,确保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