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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建议或者申请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记入审限。
  第二十六条 制作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判决书(见附件样式3),在审判经过段中写明:“因被告人×××(部分)自愿认罪,根据×方的建议,×方同意,本院决定(部分)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在判决书的理由段中写明:“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部分)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或者加“被告人已先予执行附带民事赔偿、财产刑和退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引用刑法六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附件:《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建议书》、《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权利告知书》和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样式及程序专用章样式,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分别统一制作下发试用。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诉讼文书样式三份。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诉讼文书样式1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建议书

  北京市    人民法院:
  北京市    人民检察院  分院:
  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辩护律师:
  年  月  日,北京市    人民检察院 分院  检 诉字(   )第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     罪,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   (部分)认罪,我方建议(部分)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请在接到本建议书七日内,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答复是否同意简化适用,受理法院在出庭通知书中通知是否简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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