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百五十六条、第
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建议或者申请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记入审限。
第二十六条 制作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判决书(见附件样式3),在审判经过段中写明:“因被告人×××(部分)自愿认罪,根据×方的建议,×方同意,本院决定(部分)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在判决书的理由段中写明:“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部分)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或者加“被告人已先予执行附带民事赔偿、财产刑和退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引用
刑法第
六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附件:《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建议书》、《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权利告知书》和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样式及程序专用章样式,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分别统一制作下发试用。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诉讼文书样式三份。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诉讼文书样式1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建议书
北京市 人民法院:
北京市 人民检察院 分院:
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辩护律师:
年 月 日,北京市 人民检察院 分院 检 诉字( )第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 罪,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 (部分)认罪,我方建议(部分)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请在接到本建议书七日内,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答复是否同意简化适用,受理法院在出庭通知书中通知是否简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