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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被告人的回答符合继续开庭条件的,审判长宣布进入庭审调查阶段。
  第二十一条 庭审调查阶段
  (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二)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知悉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是否有异议,是否自愿认罪;是否知悉庭审前书面告知的认罪和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否同意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
  (三)征询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和公诉人是否同意简化适用,诉讼各方一致同意的,审判长宣布:“鉴于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根据×方的书面建议,×方同意,本院决定(部分)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四)对无异议的事实,被告人可以简要或者省略陈述;对有异议的事实,被告人可以重点陈述。
  (五)对被告人无异议的事实,控辩双方可省略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重点对有异议的事实讯问、发问。合议庭可以补充讯问。
  (六)对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控辩双方可不详细举证,仅需对证据的主要内容、所证明的事实和来源简要宣读或者说明。证明同一事实、情节的组合证据,可以一并简要举证、概括说明,再由对方质证和发表意见。
  (七)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或者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重点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
  (八)附带民事诉讼的庭审调查,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各方的共同意愿,当庭调解审理或者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
  第二十二条 庭审辩论阶段
  (一)对经过庭审调查各方无异议的事实、证据,控辩双方可省略对相关内容的叙述和辩论;针对有异议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有争议的罪名、影响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重点辩论。
  (二)控辩双方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建议。
  (三)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帮助教育阶段,不得简化。
  (四)审判长应当综述控辩双方的辩论要点。
  第二十三条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第二十四条 全部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当庭宣判;定期宣判的,一般不超过庭审后十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宣判前的任何阶段,发现有不符合第九条规定或者具有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转为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诉讼各方,审限不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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