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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消防支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合同制消防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消防支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合同制消防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合同制消防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市消防支队与合同制消防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消防支队不得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合同制消防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合同制消防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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