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消防支队在培训结束后填写《合同制消防人员培训结业鉴定表》,建立个人档案,并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同时委托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两个月。由市消防支队统一安排上岗,并发给工作证。劳动合同期满后,表现优秀、身体健康、业务精通的专业技术骨干,经本人申请、市消防支队批准同意后,可以续签合同。
第四章 编配和管理教育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中队实行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与现役士兵相结合的混编体制,混编比例由市消防支队根据各消防站担负任务情况确定。消防文职雇员分配到市消防支队机关各部门和县(市、区)消防大队工作。
第十七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上岗后,由市消防支队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市消防支队负责制定涵盖执勤战备、教育训练、仪容仪表、内务卫生、日常行为举止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加强对合同制消防人员的管理,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和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的职责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2、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能和各种技术装备;
3、努力学习政治,自觉接受教育,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4、严守部队纪律、劳动法规及国家法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5、艰苦奋斗,厉行节俭,爱护车辆、器材装备和公物;
6、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7、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8、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9、维护部队形象,维护警民关系,做到有礼有节。
第十九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的教育由市消防支队下达教育计划,所在部门、单位组织实施,与现役官兵共同进行。
第二十条 市消防支队负责接转合同制消防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做好培养、发展党(团)员的工作,认真开展党(团)组织活动,加强合同制消防人员中党(团)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