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制消防人员的招收
第六条 招收范围。
由市消防支队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共同对外发布招聘通知,在本市范围内招收。
第七条 招收条件。
1、年满18周岁-3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传染性疾病;
2、政治思想好,品德端正,作风严谨,热爱消防事业,无犯罪前科;
3、初中以上文化或同等学历的,愿意从事消防工作的优秀人员。
以下人员可优先招收:
1、从消防部队或其他部队退役的人员。
2、具有驾驶、文秘、摄影、电脑、体育等技术专长的优秀青年。
3、优秀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
4、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的优秀学生。
5、符合招收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第八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的招收应当编制使用计划。计划由市消防支队根据每年新建消防站数量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从严控制、分步实施、保障需要的原则进行编制,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市消防支队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委托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招收,通过政审、体检、面试、体能测试或文化测试择优录取。每年招收时间由市消防支队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共同商量确定。
第三章 培训上岗
第十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上岗前由市消防支队实施集中培训,时间为一个月。
第十一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岗前培训坚持“科学施训、按纲施训”的原则,确保质量。
第十二条 培训内容按照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中“新兵训练”课目执行。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主要学习军队条令条例、消防法律法规、部队规章制度和防火、灭火常识,进行军事队列、体能和消防专业技能的训练。消防文职雇员主要学习军队条令条例、消防法律法规、部队规章制度、防火灭火常识以及公文写作、消防宣传、计算机知识及应用、档案制作与管理等内容,进行军事队列、体能训练。
第十三条 培训实行考核制度。合同制消防人员培训期满,由市消防支队对规定的训练科目进行考核验收,各科目考核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予以录用,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