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黄冈市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黄冈市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06〕34号)和《湖北省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公通字〔2006〕78号)精神,为解决公安消防部队警力不足的矛盾,规范全市合同制消防人员招收管理工作,建设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作风优良、业务熟练、纪律严明的合同制消防队伍,结合黄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制消防人员,包括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雇员两部分。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是指从社会上公开招收,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市消防支队)管理,从事执勤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人员。消防文职雇员是指从社会上公开招收,由市消防支队管理,从事文秘、档案管理、消防宣传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的招收管理工作本着“政府领导、财政出资、公开招收、消防用人”的原则进行,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实行集中招收、准军事化管理。
第四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的招收应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市消防支队委托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参照现役兵员征集条件和程序在劳动力市场组织公开招收。
第五条 合同制消防人员费用由财政部门纳入当地年度预算。合同制消防人员费用主要用于工资、服装、伙食、器材消耗、体检和各类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