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7〕32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阿府发〔2007〕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阿坝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包括:
(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
(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三)企业以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投资;
(四)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五)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六)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 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