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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标准,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由车船登记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所在地。

  第五条 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一次申报缴纳全年的车船税。

  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六条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第七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解缴。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的规定,支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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