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牵头制定乌鲁木齐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新闻发布工作;做好与新闻媒体的相关沟通、协调工作。
发改、经委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配合市环保部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配套资金。
公安部门负责编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方案,会同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乌鲁木齐市在用机动车等普查登记所需的基本情况。
水务部门负责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厂普查方案,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普查。
市政市容部门负责编制垃圾处理厂(场)普查方案,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垃圾处理厂(场)的普查。
农牧部门会同水务、环保部门,负责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污染源普查。
工商部门会同质监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结合自身职责,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配合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协助组织、指导现场登记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培训业务骨干及师资;提供普查所需的基本信息和资料。
卫生部门负责医院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医疗机构等普查登记所需要的基本情况。
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所需的地形图。
国土部门负责提供非煤矿山的基本登记信息。
(二)培训。
培训主要内容: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三)质量保证。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市、区(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要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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